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要求,现就2016年和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如下:
一、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7.12%。
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工资增长率为6%,工资增长率为4.5%。
四、为便于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这部分人员在此期间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5%确定参考利率。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用于计发养老待遇,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相关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日
大庆-基本养老保险
大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