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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州医保规〔2024〕6号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阿州医保规〔2024〕6号
  • 发文单位: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1-22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4-11-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卧龙社保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2020年1月,我州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现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 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 “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两类人员” 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为 0.5%。其中: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做好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医疗费。

    1. 支付条件。与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2. 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3. 支付政策。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二)生育津贴。

    1. 支付条件。“两类人员” 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 12 个月(含)以上。
    2. 支付标准。计发基数为 “两类人员” 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3. 支付政策。“两类人员”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 12 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本通知施行后 12 个月内,“两类人员”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 12 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 12 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 “两类人员” 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
   全州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

2024 年 11 月 22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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