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流程,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22〕4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的通知》(并医保发〔2023〕16 号)文件精神,现将医疗救助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在异地(含跨省、省内)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三重制度” 综合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水平。
三、结算流程
1、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应确保所选医疗机构已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
2、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应主动提供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3、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结算时,医疗救助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人专管,建立工作台帐,务必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2、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医保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及时上解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手工报销医疗救助异地门诊医疗费用,避免已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重复报销。
4、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加强宣传,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 年 1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