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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化解库存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6-05-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生效日期: 2016-05-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段时间,为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政府先后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16〕13号),按照上述两个意见精神,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30%;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延长至40年,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0年;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三套禁贷限制,但职工在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不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适时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职工家庭月还款金额;

五、逐步将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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