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卫健委、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9〕39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改革进度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加快我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进度。第一批试点的9家市属医疗机构要在2025年3月底前上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医疗单位包括:大连理工大学附属中心医院(大连中心医院)、市友谊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市血液中心。
各区市县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通力配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摸清底数,精心准备,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改革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同意后实施。
其他使用财政医疗票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按照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落实落地。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升改革水平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等文件规定,确保电子票据标准规范,可查可追溯。相关文件在财政部、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公开,供医疗机构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开发维护主体查询使用。
财政、卫健、医保部门要建立公平、开放、竞争的医疗电子票据系统市场环境,鼓励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系统供应商参与我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已经建设了财政端电子票据系统,为满足各医疗机构系统与财政端电子票据系统的对接需要,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系统测试服务,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电子票据系统供应商和数字签名服务器供应商均可申请测试。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要加强本系统业务系统改造的指导和监督,杜绝各类限制公平竞争的要求和行为。各医疗机构要采取符合规定的方式自行择优确定软硬件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加快推进我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组织卫生健康、医保、医疗机构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跟踪解决改革出现的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督促本地医疗单位实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加快落实医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等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票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实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调整业务流程,加快系统改造,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推送、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群众快捷获取票据信息。
9家试点单位自行承担票据系统建设、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接口开发对接、数字签名服务器购置等改革费用。各单位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能利旧的不新购,能改造的不新建,确需新增支出的,要做实做细费用预算,切实压减不必要支出,花小钱多办事。
四、加强宣传推广,增强改革获得感
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公告等宣传渠道,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要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增强群众和单位的改革获得感。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衔接工作,尤其是患者票据相关事宜的服务、释疑、沟通等工作,确保患者能够及时正常使用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反馈。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