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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1-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5-02-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真实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理时限,严格提取审核

1.缴存职工全款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所购住房非家庭首套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提供首套住房证明,签署《授权承诺书》可申请提取。

2.缴存职工全款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24个月内申请提取。

3.缴存职工申请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签署《授权承诺书》,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提取。

4.缴存职工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证明,签署《授权承诺书》可申请提取。

5.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可要求缴存职工提供所购住房居住满三个月的居住证明或水、电、物业费用缴费凭证,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

二、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惩戒力度

1.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撤销备案或购买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6个月内转让的,应将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

2.对提交虚假资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的缴存职工,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今后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构造虚假交易谋取不当利益。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中心将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本通知自2025年2月5日起实施。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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