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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2-06-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2-06-2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即将开展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为更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大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今年的调基政策与往年相比,略有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开始,至2022年7月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638元,确定我市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909.51元;下限为2021年吉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760.0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四)2022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五)各单位应及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咨询电话:0432-12329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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