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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医保规〔2021〕7号 关于调整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吉市医保规〔2021〕7号
  • 发文单位: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12-1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6号)《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市医保联发〔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10号文件“统一门诊待遇标准”中“起付标准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7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100元)。”调整为:
起付标准与报销额度。普通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7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100元)。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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