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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医保联〔2021〕4号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吉市医保联〔2021〕4号
  • 发文单位: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3-1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1-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参加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调整缴费标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缴费渠道不变。

三、调整最高报销额度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额度由每人每年3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万元。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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