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妊娠妇女围产期检查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
2、提高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其中自然分娩(包括人工干预分娩)调整为3000元;剖宫产调整为5000元;自然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15%。
3、提高妊娠合并疾病治疗项目的定额支付标准。剖宫产合并妊娠高血压症调整为5000元;宫外孕(常规手术)调整为6000元;宫外孕(腹腔镜)调整为8000元;葡萄胎(清宫术)调整为3000元;葡萄胎(伴子宫切除术)调整为5100元;宫外孕+长效节育术调整为6500元;宫外孕保守治疗4000元。
二、调整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正常产调整为600元;剖宫产调整为1000元;新生儿抢救2500元。
三、调整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额标准。门诊人工流产手术调整为500元;门诊药物流产术200元;门诊放置宫内节育器调整为200元;门诊取出宫内节育器调整为300元;长效节育后的复通手术据实结算;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住院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手术调整为2000元;住院输卵管结扎术28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201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增加住院输精管结扎术2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单位职工,上述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政策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吉林-生育保险
吉林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