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我县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 2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南府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参保办法
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报《参保单位情况登记表》、《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增减变化表》,准确提供初次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审核后,编制社会保险号码,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参保期间,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到县社保局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增减变化情况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费率0.5%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征缴数额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待遇支付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2013年度工伤保险。参保后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支付工伤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督促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查处力度,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部门(单位)进行逐一清理,做到应保尽保;对已参保的部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全面稽核,认真查处少缴、漏缴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促使其全额补缴。县社保局要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业务咨询和经办窗口,组织精干力量,主动上门服务,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南充-工伤保险
南充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