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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保办〔2020〕88号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南医保办〔2020〕88号
  • 发文单位: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0-1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 生效日期: 2020-12-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要求,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一年以来,认定人数、认定比例及就诊率均在全省靠后,与国省市的要求差距较大,各县(市、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力度,确保“两病”患者充分享受政策。

   二、放宽认定资格,加快医学认定

   将“两病”认定机构由原来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放宽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两病”认定的执业医师应具有相应执业范围,并经相关培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两病”患者可以享受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

   三、开展认定培训,确保认定质量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参与“两病”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严格执行医学诊断标准和相关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四、加强认定管理,维护基金安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落实“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和认定医师责任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凡查实放宽认定标准,将不符合医学诊断标准的人员认定为“两病”人员的,应全额追回医保基金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严格按照协议对医疗机构和认定医师进行处理,并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60号)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下载:

   1.川医保办发〔2020〕60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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