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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8-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 生效日期: 2020-08-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AT) 检测”项目名称修订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项目各要素不变。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详见附件。

   三、附件所列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最高限价。适用于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 新型冠状病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规定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南充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调整价格表


   附件下载:

   1.附件.doc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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