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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保〔2020〕12号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南充市2020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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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南医保〔2020〕12号
  • 发文单位: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3-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 生效日期: 2020-03-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19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9号),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70号)、《关于规范并重新公布原新增部分(37项)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43号)文件规定,经医院申请,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2020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与特需、放开医疗服务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的15项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按照不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原则,考虑南充医疗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公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制定南充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试行期间此次新增的15个项目暂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新增特需、放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放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个性化需求比较特殊、患者可以选择的医疗服务。按省局规定,我市同步将其列为特需、放开医疗服务项目。此次新增“标准化粪菌制备”为放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开展,并严格按照特需和放开项目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特需、放开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三、以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市医疗保障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2020年南充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2.2020年南充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特需、放开医疗服务项目表                                



附件下载:

1.附件1.pdf
   2.
附件2.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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