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舆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南府函〔2020〕1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序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1号)精神,确保困难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地落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困难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
参保企业在疫情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缓缴期内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范围
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并经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职工在缓缴期内的住院、特殊门诊、特殊疾病跟踪服务等待遇继续享受,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权益,参保企业足额补缴欠费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计发缓缴期间的个人账户。
三、办理流程
(一)备案
1. 在疫情防控期内,无新增参保人员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无需提供资料,视为已按程序进行缓缴医疗保险费备案。
2. 新企业参保的,填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单位备案表》(附件1)、《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备案表》(附件2),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微信、QQ等方式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3. 企业新增参保人员的,填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备案表》(附件2),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微信、QQ等方式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
1. 参保企业填写《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通过传真、电子邮箱、微信、QQ等方式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2. 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医疗保障局审批。
3. 医疗保障局审批后转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参保职工个人权益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4. 市医疗保障局转市人社部门落实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
四、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努力让受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二要强化政策落实。要综合使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让企业和职工知晓政策、用好用足政策,确保困难企业职工不因疫情防控待遇受到影响。
三要强化督查指导。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并按程序上报。市局将适时对县(市、区)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指导,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附件:1. 医疗保险新增参保单位备案表
2. 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备案表
3. 南充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南充-基本医疗保险
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