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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4-06-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精神,决定对《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摊比例仍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号)执行。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省扩权县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市辖三区由市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四、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建立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 丧葬费发放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3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丧葬费。

2.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按7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条件死亡的,其计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

(二)参保人员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规定的火化区内不按规定火化的,不享受丧葬费。

(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扩权县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市辖三区由市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六、本补充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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