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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金管规〔2024〕1号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玉林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玉市金管规〔2024〕1号
  • 发文单位: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4-12-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现将《玉林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千元的整数倍)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进行办理。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正常运行,商转公贷款启办与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关联,结合公积金中心个贷率实行动态管理。即: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含)低于85%时,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含)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暂停受理时,已进入审批环节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完毕。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商转公贷款有两种方式:自筹转贷、免自筹转贷。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任意选择一种商转公方式进行办理:

(一)自筹转贷。申请人可自筹资金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后,再用商业贷款时用于抵押的住房(以下简称“抵押住房”)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重新抵押,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免自筹转贷。根据申请人在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贷最高额度内,申请人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且无需解除贷款抵押,可直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委托协议。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一)自筹转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

2.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为抵押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3.申请人在商业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且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4.抵押住房须在玉林辖区范围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含不动产权电子证照);

5.抵押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权,且权属明晰,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住房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二)免自筹转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符合自筹转贷申请条件;

2.申请人办理的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与受托银行须为同一家银行;

3.申请人的抵押住房仅办理了商业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记录。

(三)不符合申请自筹转贷的情形

1.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人信用状况等不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

2.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的;

3.原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4.对抵押房屋设立与商转公贷款无关的权利限制的;

5.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6.影响受托银行实现抵押权的。

(四)不符合申请免自筹转贷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自筹转贷的;

2.变更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3.免自筹转贷期间增加其他抵押人的。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一)自筹转贷申请材料

1.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3.抵押房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4.商业贷款近6个月还款明细、商业贷款余额查询单(含商业贷款还款计划);

5.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商业贷款结清后提供);

6.申请人婚姻状况或产权人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书。

(二)免自筹转贷申请材料

1.自筹转贷所需材料;

2.免自筹转贷需根据办理阶段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材料。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额度范围内予以确定。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倍数×风险防控系数(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账户余额+缴存人用于该套住房首付款和偿还贷款所提取的公积金金额)。

(三)商转公贷款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以商转公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由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冲减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后的剩余商业贷款本金金额予以确定。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

(一)应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应由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减去其商业贷款的已还年数来确定(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且不得超过申请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自筹转贷的办理流程

1.公积金中心受理流程:

①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③公积金中心审核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权,负责贷款复核、审批;

④公积金中心待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2.商业银行受理流程:

①商业银行受理申请人通过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②商业银行在申请人结清贷款后,完成解除原抵押登记,并交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权给申请人,由申请人交公积金中心;

③受托银行与申请人面签,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初审;

④受托银行在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报公积金中心。

3.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原抵押登记解除及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免自筹转贷的办理流程

1.公积金中心受理流程:

①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③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初审通过后,负责贷款的复核、审批;

④公积金中心待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按照新的抵押登记拨付借款金额。

2.受托银行受理流程:

①受托银行与申请人面签,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初审;

②受托银行在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报公积金中心;

③受托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拨付的借款金额后,按合同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结清手续,同时受托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商业贷款时的抵押登记手续。

3.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原抵押登记解除及新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缴存人,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参照此办法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商业贷款T+1模式的,在办理商转公业务时应撤销此T+1业务;已完成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借款人可办理按月直对冲提取业务。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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