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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医疗费用倾斜救助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黔南州医疗保障       黔南州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5-01-0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待遇享受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享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即黔南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2024年起付标准为10503元),依申请对超出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倾斜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起付标准实行单次或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

二、上年度黔南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州统计调查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每年的起付标准由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自省州统计调查部门提供数据后次月进行调整。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省州统计调查部门未提供相关数据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倾斜救助起付标准。

三、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倾斜救助政策的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申报倾斜救助,并及时核发待遇。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并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四、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黔南州医疗保障 黔南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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