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管理部,城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7日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办发电〔2017〕64号)要求,决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令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本人,中心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中心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煤矸石、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四)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六)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中心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党委书记蒋小燕任政委,中心主任毛学雄任组长,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各科室和管理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专项整治办”),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日常工作,中心专项整治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上报等工作,并配合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并落实“中心统筹、中心专项整治办负责、各部门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l7年8月9日-8月15日)
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成立中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责任要求,并将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到每一个清理对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12388、中心0739-5358671)、举报信箱(中心服务大厅)和电子邮箱(649174173@qq.com)。
(二)自查自纠(2017年8月16日-9月25日)
中心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在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中心领导干部及机关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城区管理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自查自纠。中心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邵阳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报市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2017年9月26日-2017年12月31日)
中心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市专项整治办;市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按权限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报送上级纪检部门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中心专项整治办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起,中心专项整治办于每月5日前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增强中心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附件:1.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2.邵阳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手机号码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邵阳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邵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煤矸石、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办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籍贯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
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
原工作单位 | 原任职务(职级) | |||||||||||||||||||||
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 | ||||||||||||||||||||||
经营地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配偶基本情况 | |||||||||||||||||||||||
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
妻子□丈夫□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子女基本情况 | |||||||||||||||||||||||
子 女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
儿子□女儿□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 |||||||||||||||||||||||
子女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身份证号 | |||||||||||||||||||
妻子□丈夫□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其他□ | ||||||||||||||||||||||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
国(境)外□ | |||||||||||||||||||||||
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
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涉砂类□涉渔类□涉小水电类□涉烟花爆竹类□涉危险化学品类□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 | ||||||||||||||||||||||
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
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
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
备 注 | |||||||||||||||||||||||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邵阳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附件2:
邵阳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清理纠正情况 | 核查情况 | 处理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职级 | 政治面貌 | 参与经营性活动人员 | 参与方式 | 涉及行业部门 | 参与时间 | 参与内容 | 涉及金额(万元) | 获利(万元) | 主动报告阶段退出 | 核查阶段退出 | 约定退出 | ||||
本人 | 近亲属(姓名、关系) | |||||||||||||||||
说明: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2、“涉及行业部门”:填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等6大类,不属于上述6大类填其他类。3.“退出情况”:(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的,填写“已退”;(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4.“核查情况”: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5.“处理情况”按免予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予相应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6.本表格可用A3纸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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