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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保发〔2024〕16号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本溪市202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本医保发〔2024〕16号
  • 发文单位: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2-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现就我市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以6102元/月(73229元/年)为标准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高于核定标准的30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300%即18306元/月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核定标准的60%的,按照核定标准的60%即3661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二、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6102元/月(73229元/年),按5%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305.1元/月(3661元/年)。按10%缴费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在职职工缴费标准为610.2元/月(7323元/年)。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不变。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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