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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4〕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24〕66号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4-12-2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月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0元、1890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0元执行)、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档次分别为20.7元、18.9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元执行)、17.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畅通咨询服务热线,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制度及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附件2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小时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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