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推动我市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生育医疗待遇有关政策做出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7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在职工医保中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参保居民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居民医保中支付。
三、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各级医保部门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