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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医保规〔2022〕1号 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玉市医保规〔2022〕1号
  • 发文单位: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12-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2-12-0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完善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与国家政策保持规范统一,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7〕1号)和《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计算公式和筹资标准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的费用)不再纳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范围。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参保职工,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自付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按比例报销后剩余的费用)超出起付线6000元的费用,纳入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范围,职工单次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0元。”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计算公式: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金额=住院总金额-自费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报销-公务员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起付线后大于0的金额。

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自付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
玉林市内90%
玉林市外自治区内55%
自治区外45%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由玉林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文件下载: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玉林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费用统筹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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