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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医保发〔2022〕39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改进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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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玉市医保发〔2022〕39号
  • 发文单位: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12-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3-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 精神,实施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后,自2023年起,改进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玉林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玉林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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