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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公积金〔2024〕63号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公租房租金直付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漳公积金〔2024〕63号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12-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公租房租金直付”业务式。现将相关业务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已在我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

二、申请时间

在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三、办理渠道

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公租房租金直付签约业务。

四、提取方式

签约成功后,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将根据签约名单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起未支付租金的扣款请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扣划请求自动转入约定的公租房收款账户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五、停止情形

1、承租人主动申请停止公租房租金直付业务。2、承租人已办理退租,公租房租金直付协议自动解除住房公积金扣划自动停止。

六、注意事项

1、签约人必须是承租人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公租房租金直付协议中承租人合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一期租金的情况下不发起代扣,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租金的,应及时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支付公租房租金。

3、承租人退租公租房且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逐月冲房租;若要办理按年提取租金的,需协议解除满12个月。

4、签约人在公租房租金直付协议期间,将无法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和逐月冲房租等房租提取业务。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公租房租金直付协议书》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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