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民生作用,对我市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
一、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组合贷款同步调整。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核算。
三、取消贷款次数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四、中央、省驻衡单位可以参照长沙市最高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本通知规定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含)之后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
六、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七、本通知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