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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积金〔2018〕4号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镇公积金〔2018〕4号
  • 发文单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2-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 生效日期: 2018-0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各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凡持有我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转移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业务办理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权利,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要件、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均统一执行现行在职职工政策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服务。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支持更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 1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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