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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通告〔20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通告〔2024〕2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有效落实《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中关于规范参保筹资政策相关要求,我市自2025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参保筹资政策

(一)调整缴费年度

自2025年起,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二)规范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全口径平均工资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统一征缴和管理,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三)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我市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费率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原费率(2%+7%)执行;按照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继续按6%执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按原费率0.8%执行。调整后,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费率为7.8%。困难企业缴费继续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调整申报缴纳方式

(一)调整年度工资申报

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后,职工工资申报调整为,每年1月至12月所属月份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调整月度缴费申报

我市单位缴费人在进行月度缴费申报时,企业单位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选择“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在社保费客户端选择“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后,选择“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的模式进行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继续选择分险种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需进行单位工资总额申报。

(三)调整历史欠费补缴渠道

单位缴费人补缴属期为2024年12月(含本月)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需要到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客户端特殊缴费模块确认申报并缴费;补缴属期为2025年1月(含本月)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电子税务局日常申报模块或客户端月度缴费工资模块申报并缴费。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费申报缴纳方式不变。

三、咨询电话

缴费人对参保筹资政策有疑问可向医保部门咨询,对调整申报缴纳方式有疑问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10-18 阅读量: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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