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各县(区)税务局,井冈山经开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峡江县人社局,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生育等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及时保障落实参保人员相关待遇,现就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续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职责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等保险参保登记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缴费基数申报受理和费用征缴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省医保平台公服子系统单位网厅已开放,各参保单位要充分利用该平台,做好参保续保相关工作。
二、关于缴费基数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7]44 号)和《关于确定 2023年度吉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医保字〔2024〕26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尚未公布,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使用我市确定的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763元。待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自公布当年8月1日起执行新基数。
三、关于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下同)(1)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单位职工按照2024年度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总额平均为月缴费工资如实申报(新参保单位按照月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在每月末前按规定申报次月参保职工新增、减少和变更,未申报的视为不变更:
国有及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退休人员以我市2024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水平4750元/人年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国有及大集体困难企业及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军队十四类人员按我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吉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部门8.8%(含生育保险费0.8%)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纳全年费用,不允许按月缴费,待遇享受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医保停保后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从停保次月一次性缴费至当年的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已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不得中途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年职工医保。
2.大病保险费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吉安市2025 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0.3%;职工、退休人员0.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0.5%。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失业人员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征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征期一致。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由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属我市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核定负担。其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补助资金由单位负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本级离休人员、老红军、保健人员等医保照顾人员医疗费单独统筹标准以离休等医保照顾人员2024度平均医药费支出水平确定,标准为48000元/人·年。中央、省属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医保照顾人员参照此标准缴费。各县(市、区)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账户
1.划入基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金额按照职工门诊共济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基数。趸交及关改破困人员在职期间个人账户以我市2025年度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划入比例: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2%的比例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金额按照职工门诊共济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计算,按照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额划入标准,确定我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为 77 元/月。
3.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困难企业在职人员享受相关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吉安市医疗保障局 吉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