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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直公字〔2024〕6号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吉省直公字〔2024〕6号
  • 发文单位: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取消“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者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的政策限制。

据“四”、“五”,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住房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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