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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 生效日期: 2024-12-3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购房屋可提可贷

凡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深化省外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

深化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缴存人在珠海市、乌鲁木齐市、陇南市、汉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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