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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24〕2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4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24〕22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2-1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审议,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330 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小时。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2 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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