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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24〕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发〔2024〕37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12-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委托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向自治区内待遇领取地(自治区内同参保地)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病残津贴申请。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领人员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单位职工由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协助提供档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待遇领取地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等情况进行初审。如不符合病残津贴申领资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符合,在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内待遇领取地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包括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的起领时点和定期待遇的终止时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情况、告知本人权益情况等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审核结果转回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申请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

二、参保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盟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病残津贴申请。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领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及程序同上述第一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结果转回户籍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2025年1月1日起,《关于调整企业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病残及死亡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2〕34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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