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镇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预算管理与基金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在全市范围建立起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级强化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调剂基金的前提下,落实各级政府征缴扩面任务和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责任;坚持重在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的总体一致;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完善制度,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和谐平稳过渡原则,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目标要求根据国家、省关于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全市将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行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六个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各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特殊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镇江市区(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下同)的工伤认定工作,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范围内统一待遇核定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的准入、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市施行基本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步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工伤医疗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四、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建立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和扬中市等四个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如下:预算编制:基金预算即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年度计划,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工作计划、政策调整等因素,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预算审批:各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当年1月31日前批复各地实施。
预算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各预算单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全市年度基金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预算的预测分析。
预算调整:基金预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有关单位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的9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
基金决算:年度终了,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基金调剂办法
(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设立市工伤保险统筹调剂金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暂按各地上年度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5‰上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统筹调剂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大规模支付和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达到上年度全市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时不再上解,因统筹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上解。
(二)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基金预算后出现的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缺口数额70%标准的给予调剂补助,当市级统筹调剂金全部调剂支出后,不再给予调剂补助。
未完成基金预算而形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以及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资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基金结余、追加财政补助等途径解决。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基金预算形成的缺口,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市级统筹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六、组织领导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仍是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各预算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基金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各预算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三)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辖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丹徒区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丹徒区工伤保险逐步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过渡期内暂按辖市办法执行。
镇江-工伤保险
镇江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