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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秦人社〔2024〕316号 天水市泰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区参统单位按月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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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天秦人社〔2024〕316号
  • 发文单位: 天水市泰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生效日期: 2024-12-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统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统单位因未按月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将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单位职工2023年6月发生工伤,单位7月才核定缴纳了6月的工伤保险费,存在补核定或延迟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支付。

请各参统单位高度重视,督促经办人员按月及时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单位按月自行到税务部门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定后,及时对接财政部门完成当月工伤保险费的清算、缴纳。因补核定或延迟缴费原因导致工伤职工待遇无法兑付,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天水市泰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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