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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金管委〔2013〕10号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玉市金管委〔2013〕10号
  • 发文单位: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3-07-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 生效日期: 2023-07-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管理部)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玉林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时,以自有住房、宅基地(国有土地)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申请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授权的各管理部;

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二)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三)贷款条件

1、具有玉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借款人单位及借款人能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需再次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将单位和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补交,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夫妇双方有一方曾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的有关证明材料。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套房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登记记录及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为依据。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含转让)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含结清)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委托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显示借款人家庭在拟购现住房以前有过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作为依据。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7、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拒绝其贷款申请。

8、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一手房价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价格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购房协议的成交价的低者进行确认,建房价格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确定。

9、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或宅基地作为抵押;

10、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11、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2、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3、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将借款人的贷款资料移交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借款人到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手续;

5、受托人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办妥抵押后,受托人协助借款人到保险公司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手续,贷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

7、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

8、借款人采取委托银行扣划方式按月付本息,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次月起,于每期还款日前在指定的还本付息账户存入当月的还本付息金额,直至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9、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和身份证;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同时提供配偶方经济收入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等,职工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工程建设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大修费用预算;

6、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购房协议、预付款收据、房改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公房出售价格评估表及已付购房款凭证;

8、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买卖协议、契税发票、房产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首期收款收据;

9、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所有人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10、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

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执行。

3、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不超过最高限额内,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或评估价)予以确定具体的贷款额度。

(1)当市(管理部)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超过70%时,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可贷金额=〔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元)×12(月)×距法定退休年限(年)+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可合并计算)。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7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首次自建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含各种贷款每月还款额及信用卡每月分期还款额等负债)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5)借款人的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六、贷款的偿还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还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额×月利率×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3、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通知受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贷款的抵押

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1、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待该期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则提供承诺书),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

2、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他项权证》,需提供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受托人与借款人则凭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申请表》、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书,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3、以自有房地产或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已经出租的,还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

4、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借款人凭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抵押手续。

5、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保证原始原貌和不改变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要求(自然损坏除外)的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八、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

3、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保险赔付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九、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玉市金管委〔2006〕9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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