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各处室、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国家目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202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调入的126个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对本次调出的药品(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所有分类、编码、备注及符号等内容均参照《2023年药品目录》中凡例部分要求执行。对中药饮片及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等,本次调整暂维持原支付政策不变。
二、完善药品支付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
《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持续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医保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省局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进医院,落实国谈药待遇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督促管辖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国谈药进医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压实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主体责任。《2023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我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
四、加强药品目录管理
医保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按省文件要求规范执行国谈药“三定”管理政策。医保部门要根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等调整,及时完善智能监管系统规则库、知识库,切实提高智能监控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测管理,准确反映国谈药使用情况。
五、及时做好目录更新和维护工作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医保部门下发的全省药品目录数据库和市医保部门确定的乙类药品先付,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管辖区域医药机构及时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2023年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名单
3.乙类先付调整药品名单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12-14 阅读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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