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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惠州市医疗保险费率费基执行标准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3〕42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医保规〔2024〕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惠医保发〔2023〕73号)等相关规定,2025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费率费基按下表执行:


类别费率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元)缴费基数上限(元)
单位个人
统账结合(在职职工)4.6%(含生育保险0.5%)2%缴费工资451622584
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4.1%2%
单建统筹(在职职工)3.5%(含生育保险0.5%)0
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3%0
统账结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月缴费人员)4.1%07528
单建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月缴费人员)3%0
统账结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5.1%0
单建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3.5%0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0.1%0

 备注: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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