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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和《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江医保发〔2024〕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5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见附件《2025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025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2025年度江门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图片1.jpg


说明:

  1.上表所列救助对象是指该对象为单一对象身份的情形。

  2.“资助参保标准”是指资助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标准。若为“全额”,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若为“无”,则其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无资助。

  3.支出型重病患者是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4.0-14周岁“两病”儿童是指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其救助比例是指发生的总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2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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