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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4-06-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24-06-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23年度我省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统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承办我省大病保险的各商业保险机构2023年度评估得分均在80分以上。各市要根据2023年统筹范围内参保人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情况,确定需拨付的大病保险剩余资金,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大病保险剩余资金拨付至相关商业保险机构。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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