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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 缴存基数##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开户时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为2200元;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为2140元。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已开户的缴存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调整到本通知规定范围内最低标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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