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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医保发〔2023〕12号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威医保发〔2023〕12号
  • 发文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2-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02-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鲁医保发〔202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中的阿兹夫定和清肺颗粒新的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新纳入《国家药品目录 (2022年)》的乙类药品中,非国谈药品的西药,职工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居民为25%,中成药为职工15%、居民20%,其中原国谈药品转为常规乙类的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比例仍为20%;国谈药品中的西药和竞价药品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为20%,中成药为职工15%、居民20%。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治疗性院内制剂、严重精神障碍用药的支付政策按现规定执行。

三、国谈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药品目录 (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区市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竞价药品的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逐步探索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大病保险特定药品,继续按现规定执行。

四、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落实好药品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合理配备和优先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推动新版目录在我市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凡例.docx

     2.西药部分.xlsx

     3.中成药部分.xlsx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xlsx

     5.中药饮片部分.xls

     6.治疗性医院制剂部分.xlsx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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