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推动我市房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 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城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8日起实施。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