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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医保发〔2023〕64号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威医保发〔2023〕64号
  • 发文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12-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生效日期: 2023-12-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新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乙类药品中,新增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中的西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统一为20%,中成药为职工15%,居民20%;治疗性院内制剂个人先自付比例超过15%的统一下调至15%;原版目录内西药个人先自付比例超过20%的统一下调至2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用药、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支付政策按现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药品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再执行,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

四、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实际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承担,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分担。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未载明的规格,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再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区市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落实好药品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合理配备和优先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要建立院内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正式公布3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做好目录数据共享,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在我市落地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凡例.docx

     2.西药部分.xlsx

     3.中成药部分.xlsx

     4.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xlsx

         5. 中药饮片部分.xlsx

      6. 治疗性院内制剂部分.xlsx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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