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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政策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2-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6-02-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29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18号),明确至2019年年底,继续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确定缴费基数。同时要求,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帮助其参保缴费。

这是我省继2006年以来第三次延长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过渡期政策,将切实减轻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压力,从而更好的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以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60元测算,按照20%比例计算,年需缴费10492元,允许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60%的底线缴费,则一年可减轻负担4197元。同时,对于经济条件较好、承受能力强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则允许其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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