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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公积金中心〔2019〕33号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比例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承市公积金中心〔2019〕33号
  • 发文单位: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7-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生效日期: 2019-07-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规定。以及《市委第八巡察组反馈意见》提出的具体整改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一、将《承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承市公积金中心〔2017〕75号)中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扣除人均生活费800元、家庭其它贷款月还额、能证明的其它月支付额后,余额为月偿还贷款能力,以此测算贷款额度”。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不超过50%,家庭月收入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额、能证明的其它月支付额后,余额为月偿还贷款能力,以此测算贷款额度”。

二、此通知以公积金贷款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执行。

                 

2019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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