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规定。以及《市委第八巡察组反馈意见》提出的具体整改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一、将《承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承市公积金中心〔2017〕75号)中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扣除人均生活费800元、家庭其它贷款月还额、能证明的其它月支付额后,余额为月偿还贷款能力,以此测算贷款额度”。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不超过50%,家庭月收入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额、能证明的其它月支付额后,余额为月偿还贷款能力,以此测算贷款额度”。
二、此通知以公积金贷款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执行。
2019年5月20日
承德-住房公积金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