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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公积金中心〔2018〕40号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承市公积金中心〔2018〕40号
  • 发文单位: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5-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生效日期: 2018-05-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按照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工作,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贷款业务

各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二、提取业务

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要求缴存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三、 简化身份证明材料工作措施

1、由各业务网点通过精拍仪扫描各类原件后打印或通过复印机复印归入借款人个人档案,不得收取复印费用。如采用精拍仪扫描的,要求各网点柜员先将高拍扫描存档,利用业务空闲期或每天业务扎帐后时间打印归档,不得因扫描件打印造成客户等待时间延长。

2、公积金相关业务确需提供其他相关复印件的,客户如未能提供复印件时,由网点柜员帮助其复印,不得收取复印费用。

3、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网点设置的宣传栏或公告栏有涉及需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复印件信息的应予以更正,并由辖区管理部监督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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