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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公管委会办〔2020〕1号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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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承公管委会办〔2020〕1号
  • 发文单位: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0-03-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均可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交企业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租房提取额度由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合计的50%调整为70%。

三、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所欠贷款本息须在2020年7月个人还款日前偿清。

具体业务要求见附件。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具体业务要求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书面缓缴申请,申请要明确缓缴时间及金额、补缴时间及金额,经管理部登记备案后即生效。

二、 缓缴企业职工在2020年7月31日前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以2019年12月职工缴存基数为准。

三、因受疫情影响形成贷款逾期的认定由管理部负责,需认定的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管理部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

(1)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借款人,用缓缴企业登记备案认定;

(2)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的借款人,提供住院证明材料;

(3)因接触新冠状肺炎患者隔离的借款人,提供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借款人,提供单位的证明;

(5)异地贷款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形成贷款逾期的,提供单位的证明。

四、已签订《委托提取公积金还款协议》的借款人,不受公积金断缴三个月协议自动解除限制,协议自动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五、各管理部对已认定受疫情影响借款人的逾期情况,每月汇总向中心上报一次,逾期信息的上报、调整由技术科处理,已收罚息的退回由财务科处理。  

六、各管理部要及时了解辖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及时梳理归纳公积金归集、贷款指标受影响程度,3月底前以文字材料报中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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