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治县)管理部、各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规范如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上限按照承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承德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测算,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067.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616.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或未按规定核定的,一律在10月底前规范调整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9月5日
承德-住房公积金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