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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社字〔2016〕193号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承人社字〔2016〕193号
  • 发文单位: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06-1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生效日期: 2016-08-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发〔2016〕70号)文件精神。在确保“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业类别调整: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要求,将我市现行的四档行业风险分类对应调整为国家八档行业风险类别。

二、基准费率调整: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我市原四档行业风险类别对应调整为八档行业风险类别后,基准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八档费率,一至八档工伤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 0.5%,0.7%,0.9%,1.2%,1.5%,1,7%,1.9%,2.5%。

三、浮动费率调整:用人单位原四档行业风险费率减除对应八档行业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作为实行八档行业风险类别的浮动费率。

四、费率下调:2016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以浮动费率为基数下调0.05%。

五、劳务派遣企业基准费率政策:劳务派遣企业基准费率不得低于八档行业风险类别的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即不低于1.2%);其所派遣劳动者到高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的,其基准费率按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最高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

六、此费率调整政策自2016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在此时限前已经申报未缴费或未申报的仍按原费率政策执行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用人单位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基金精算平衡和风险监控。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做好新费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费率管理和基金管理措施,有效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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